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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台灣盃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實施


 


計劃暨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提升陳氏太極拳拳術水準,推廣全民體育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特別舉辦台灣盃陳氏太極拳全國錦標賽,以普及全民太極拳運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台北縣政府、新店市公所、三重市公所、中華台灣國術會、台灣太極拳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陳氏太極拳協會


四、承辦單位:台北縣陳氏太極拳協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木柵陳氏太極拳協會、永和市體育會陳氏太極拳委員會、台北市陳氏太極拳協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陳氏太極拳分會、第九支會、復興分會、南海太極學苑、台灣陳氏太極拳發展協會、中華武當趙堡太極拳總會、高雄市陳氏太極拳協會、高雄縣陳家溝太極拳協會、國立體育大學運動科學研究所、國立三重高級中學


六、日 期:中華民國98816 (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台北縣三重市三信路1 (國立三重高級中學)


八、參賽資格:居住台灣的國內外人士均可參加


九、報 名 費:個人賽:每人每項新台幣五百元整


               團體賽:每隊每項新台幣一千元整


               表演賽:每對新台幣八百元整


               學生組:每人每項新台幣三百元整


               報名費用請至郵局劃撥,劃撥帳號:19743976


               戶名:台北縣陳氏太極拳協會


       請各單位於劃撥之後,將收據影本與報名表置於信封內,逕寄:


       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一段293 19 樓之15


       台北縣陳氏太極拳協會 收


十、報名日期:即日起至715 日止(報名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準)


十一、連絡地點: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一段293 19 樓之15


   電話:0920-237374 傳真:02-29178365


   電子信箱hyh.chentaichi@gmail.com


 


十二、比賽項目:


() 團體賽:以7 ~10人為限,每增減一人扣0.1


項 目: 1. 老架精要13 式:時間限定4~5 分鐘


    2. 老架基礎24 (洪塗生版本):時間限定3~4 分鐘


    3. 陳氏38 (全民運動會版本):時間限定5~6 分鐘


    4. 陳氏48 (洪允和版本): 時間限定5~7 分鐘


    5. 老架一路(招式不限,但僅限老架):時間限定6~8 分鐘


    6. 趙堡和氏架:時間限定4~6 分鐘


    7. 趙堡忽靈架:時間限定5~7 分鐘


    8. 其他陳氏套路:時間限定5~7 分鐘


    9. 太極器械:時間限定4 分鐘以內


說 明: 1.團體賽每隊可參加兩項比賽


    2.各項目如其中一項的參賽隊伍不足三隊時,將與其他項目隊伍合併比賽。


() 個人賽:每人可限報一項拳架,一項器械,或單報一項


組 別: 1. 男子組


    2. 男子長青組(55歲、民國43 ()以前出生者)


    3. 女子組


    4. 女子長青組(55歲、民國43 ()以前出生者)


    5. 學生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


項 目: 1. 老架精要13 式:時間限定4~5 分鐘


    2. 老架基礎24 (洪塗生版本):時間限定3~4 分鐘


    3. 陳氏38 (全民運動會版本):時間限定5~6 分鐘


    4. 陳氏48 (洪允和版本): 時間限定5~7 分鐘


    5. 陳氏小架:時間限定4~6 分鐘


    6. 趙堡和氏架:時間限定4~6 分鐘


    7. 趙堡忽靈架:時間限定5~7 分鐘


    8. 老架一路(招式不限,但僅限老架):時間限定6~8 分鐘


    9. 老架二路(砲捶):時間限定2~4 分鐘


    10. 新架一路(招式不限,但僅限新架):時間限定6~7 分鐘


    11. 新架二路(砲捶):時間限定4~5 分鐘


    12. 陳氏56 (大陸制定招式):時間限定5~6 分鐘


    13. 混元架:時間限定6~8 分鐘


    14. 陳氏太極單劍:時間限定4 分鐘以內


    15. 趙堡太極劍:時間限定4 分鐘以內


    16. 兩儀劍:時間限定4 分鐘以內


    17. 太極扇:時間限定4 分鐘以內


    18. 其他太極器械:時間限定4 分鐘以內


說 明: 1.個人賽每人可報名單項,或限報兩項(一項拳架、一項器械)


        2.長青組如人數不足時,將男女合併比賽,合併人數如不足三人,將 男女分開併入男子組或女子組。


         3.除以上所列項目之外,各套路如同一項目超過六人或六隊時,得獨立分項比賽。


         4.各項器械如同一器械超過六人時,得獨立分項比賽。


         5.器械比賽必須於報名時註明器械名稱。


()表演賽:兩人為一對,每對選手不得重複。


組 別: 1. 男子組


    2. 男子長青組(55歲、民國43 ()以前出生者)


    3. 女子組


    4. 女子長青組(55歲、民國43 ()以前出生者)


    5. 學生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


項 目: 雙人擖手對練:時間限定2 分鐘以內(包含定步與動步)


說 明: 1.擖手雙人對練,可包含踢、打、摔、拿、跌及發、放等技巧,但為避免發生傷害事故,僅能點到為止。


    2.雙人擖手對練其順序如下


       (1)起式:賽員進場後在場內的規定處相對而立,各將雙手握拳平舉前伸,甲乙兩人之拳面相接。


       (2)出步式:甲出右足,乙出左足,膝與小腿、足踝等部相靠,雙方各成弓步,後出步者踏在對方前足之內側。


       (3)搭手式:甲乙各出右手,以手腕節互相粘貼,再各以左手搭住對方肘節,成雙搭手式。


       (4)對練法:


     定步:於原地進行掤、才履、擠、按四正手之走化。


     動步:完成四正手之規定動作後,續採動步之方式進行對練,兩人之步法,可一進一退,或連進連退,相互進退攻守,步數不拘,方向亦無一定,應用拳套之各種手法,配合周身上下相隨的身法與步法,互為攻守。


       3.賽前各對須派代表參加現場抽籤,決定比賽順序。


       4.兩人為一對,同時兩對下場競賽。


       5.比賽方式採單循環賽。


       6.裁判不給分數成績,只舉牌判定勝負。


       7.如裁判判定為平手時,由主任裁判作最終判定勝負。


       8.每場勝出者,再與其他勝出者競賽;直到最終勝出為止。


十三、競賽規定:


()團體比賽,每增減一人扣0.1


()團體比賽,每人只能參加一隊,不得跨隊比賽,如有違者,該項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比賽評分悉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太極拳比賽規則。


()團體或個人比賽不足三隊或三人時,合併比賽。


十四、獎勵:


()團體賽:各項目參加隊數五隊時取前三名、四隊取二名、三隊取一名、二隊不比賽,~七隊取四名、八~九隊取五名、十隊以上取六名、如超出十四隊分二組比賽。


()個人賽:各組參加人數五人取前三名、四人取二名、三人取一名,二人不比賽,六~七人取四名,八~九人取五名,十人以上取六名,如超過十四人以上分兩組比賽。


()表演賽:各組參加對數五對取前三名、四對取二名、三對取一名,二對不比賽,六~七對取四名,八~九對取五名,十對以上取六名,如超過十四對以上分兩場比賽。


十五、競賽順序:7 20 日晚上18 30 分於新店市北新路一段293 19 樓之15 抽籤,未親自到場者,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十六、報名及參加辦法:


()參加套路個人賽選手,請繳交最近2 吋半身照片兩張,並填寫報名表。


()參加團體賽之領隊、教練、管理各附2 吋照片一張,並填寫團體報名表。


()參加場隊,各項費用自行負擔。


()各隊請於816日 上午8時至830 分報到。


()領隊會議於816日 上午840 分舉行。


()每隊應設領隊、教練、管理一人,俾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十七、申訴:


()團體表演賽及個人套路比賽,以裁判之宣判為終決,選手不得提出申訴。


()選手資格之申訴,應由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書及繳付保證金新台幣三仟元,審判委員會裁定申訴不符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應由領隊以口頭提出外,仍需依照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其餘人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或提出申訴。


()審判委員會遴聘五位公正人士擔任。


十八、注意事項:


()選手比賽時不得發出無意義之聲音或作妨礙會場秩序之言行,如違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比賽順序經大會排定,且選手須服從裁判員之判定。


()個人賽選手應穿著大會所規定的服裝,上衣為對襟小褂,中式立領,七排扣之長袖單色功夫裝,袖口為克夫之燈籠袖,及有鬆緊腰帶之燈籠褲。同時頭上不得纏布巾,腰上不得扎腰巾,或著其他之奇裝異服。趙堡拳架選手則可著傳統功夫裝,參加比賽。


()表演賽選手須修剪指甲,並除去配帶飾物。


()選手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備查,唱名三次尚未出場者,視同棄權論。


()各隊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


()各隊應依照大會指定之會場席位入座,並保持肅靜及場地清潔。


()各隊應於每場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唱名三次未出場者,作棄權論。


()比賽中禁止以閃光燈拍攝。


十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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