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這次高雄市政府停管中心的停車費催線單,我與太座四處找資料,大約在3月25日終於把所有舉證資料及請情書備委。主要舉證資料如下:

 1.陳請書一份。

 

2.97年2月4日照片全家苗栗出遊出三張。

 

3.太座信用卡刷卡帳單,上面註明97年2月3日住宿西湖渡假村。

 

4.西湖渡假村住宿登記卡,上面註明太座姓名資料及我的愛車車牌,及住宿時間為97年2月3日~4日。

 

5.我及太座及身份證影印本。

 

      以掛號寄到高雄市政府停管中心。

 

       高 雄市政府停管中心的作業速度值得稱贊,3月28日就讓我收到他們的公文回函,同意撤銷這次停車催款通知。

 

       撤銷理由大致如下:本局經與公路監理系統之車籍資料核對路邊收費員登記停車車輛之車種、廠牌、顏色無誤後,始據以掛號催繳通知單。經調閱歷次繳費紀錄可查,該車皆無未依規定繳費受罰之情形,本局基於信賴原則,同意註銷該停車催款單。

 

       我家太座問我這樣答覆是什麼意思?我說:不要管他啦,我們2月4日當天確實人車都在苗栗,根本不可能在中午11點15分又把車從苗栗開到高雄去停車, 反正他們同意撤銷停車費就行了,他們公文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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