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張郵局通知行政文書的掛號領取通知書,心裡就想,我家太座喜歡開快車,會不會又收到超速罰單了,只好抽空到本地郵政總局去領掛號信。領到掛號信後,拆開一看居然是一張高雄市政府停管中心的停車費催線單,上頭寫著我的車子在97年2月4日上午11時15分在高雄市正勤廣場停車未繳停車費,所以來催繳停車費。

        2月4日好像快過舊曆新年了吧?我家太座什麼時候偷偷開我的車子到高雄約會呢?馬上打電話向太座興師問罪,太座一接到我的電話,馬上就說:2月3日到4日那二天,我們全家不都在苗栗一帶遊玩呢,怎麼可能把車子開到高雄。更何況2月4日11點到下午一點左右,我家太座在苗栗的高速公路上演出世紀大迷航,正在找往大湖的路呢?我們還因此在高速公路上吵了一架呢。

        中午馬上打電話給高雄市政府停管中心說明情況,他們也覺得奇怪,但還是要我舉證並寫申請書要求取消收取停車費。停車費本身是30元,但加上手續費要50元,我要列舉那些證據加上掛號費可能也要花上3   40元吧?

 

        本文所附的二張照片就是舉證的照片之一,右下角有標明2月4日的日期,希望這件事能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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